Wednesday, January 12, 2011

重庆房产税疑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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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不断传出的开征房产税传言一直在“折腾”中国房地产市场。在预热了一年多后,财政部终于原则同意重庆市政府自主制定方案、开征高档商品房房产税,但具体何时征、怎么征还是未知数。

 

不管最终出台的房产税是何面目、有何效果,当一个税种的决定权和解释权在掌握行政权力的政府手中,而群众只能不明真相、焦急猜测、等候发落时,就不得不承认目前中国税收立法体系存在巨大缺陷。由于税收法定原则的缺失,到处充斥着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而税收法律却寥寥无几。这意味着税收的最终决定权不是在人民或代表手中,而是在权力手中,即使出台的税种是合意的,由于程序上存在巨大纰漏,也将导致纳税人的预期和行为出现混乱,从而加剧市场的波动。
 
按照宪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因此,税权自然也属于人民,任何税种的征收、减免和停征等都应该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来讨论决定,国务院出台的行政法规、各部门出台的部门规章以及地方政府出台的地方性法规,都不具备法律效力。这是宪法的精神。
 
此外,2000年7月1日起实施的《立法法》也要求“基本经济制度以及财政、税收、海关、金融和外贸的基本制度”只能制定法律。但考虑到过渡时期,《立法法》也留下了一个缺口,即“尚未制定法律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权作出决定,授权国务院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其中的部分事项先制定行政法规”。
 
但是,10年过去了,中国的税收立法体系依然没有改观。概括一下,目前中国的税收立法体系是这样的,最高层是三个全国人大及常委会制定的税收法律,次一层是全国人大及常委会授权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再下一层是国务院自主制定的行政法规,最后是部门规章及地方性法规、规章(它们之间若有冲突由国务院或全国人大裁决)。
 
由于税收法律的缺失,导致税收决定权和解释权大都落在各级政府部门手中,房产税就是这样一个税种。按照目前的税收立法体系,其“由财政部负责解释;施行细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抄送财政部备案”,尽管这一过程可能会有座谈会、听证会等民主议程,但在行政权力主导以及自由裁量权很大的情况下,如何不流于形式是个很大的挑战。
 
以这次重庆拟征收的房产税为例,截至目前,何时征收、如何征收仍然莫衷一是,企业和个人只能默默等待政府的最终裁决。最初的版本是征收高端房产消费税,其实,这不是房产税的范畴,而且,消费税也属于中央税种,地方政府征收的动力也不大。2010年下半年以来,又传出要在现行房产税暂行条例的框架下,恢复对个人自有住房征收房产税,但是按面积征收还是按套数征收,还是既按面积又按套数收,税率如何定,仍然是个谜。据重庆商报12月中旬的报道,重庆市财政局官员表示,目前该税种的具体内容仍是机密,不便对外界透露。
房产税被赋予了太多意义,调控房价、增加地方财政收入、理清房地产税收体系和调节收入分配等等,在这种背景下,开征房产税需要各方充分的博弈,以明确房产税的功能取向。但是,在目前的税收立法体系下,公众只能被动的无奈的充当看客,这不得不让人担忧未来房产税可能会以增加地方财政收入为主。
 
房产税推出的重要前提,一是明确土地使用权要无偿自动续期,即长期化,二是要理清现有的“重流通轻持有”的房地产税收体系,如果没有这两个前提,贸然开征房产税,只会短期给市场带来恐慌(或许会打压房价),但长期来看,只是增加地方财政收入的一种手段,由于凭空增加了税负,其调控房价的效力也将大打折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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