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aturday, May 21, 2011

重典治吏——中国古代的治吏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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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最高统治者为求长治久安,无不重视治吏。正如《韩非子》所言:“吏者,民之本、纲者也,故圣人治吏不治民”。中国历朝的世乱也大都以为官者贪赃枉法而起,贪念一起,便如猛虎出笼,难以收敛。如果贪而不治,则世风日下,国基不稳。但由于时代和阶级的局限,历代君王均无法从根本上铲除滋生吏治腐败的土壤,只能取其次,即加强对官吏的监督,防范于未然;或再求其次,即以雷霆之力重典治贪,以严刑酷法惩贪。
例如夏朝就有“昏、墨、贼、杀,臬陶之刑也。”的记载,就就是说贪墨之官是要杀头的。在西汉,官吏贪赃获罪一律处死,陈尸示众。更有甚者北魏对官吏规定“枉法十匹,罪之以死”。仅太和八年,被处死的贪官40多人。“千古一朝”唐朝在治贪上也毫不手软,官员贪污布匹一尺杖一百,一匹加一等,15匹处绞刑。在当时,仗刑算是最严酷的了,100板子下去可以毙命。即使是尊崇文人,号称“刑不上大夫”的宋朝,也对犯罪官吏实行连坐制,一官犯贪,上司和举荐过他的官员要连带受罚,甚至影响子孙的仕途。
重典治贪最为典型当属明朝。朱元璋起于草莽,杀伐决断,深知官吏贪污之甚。坐定江山后,他便组织人编写了《醒贪简要录》,规定:“官吏贪赃六十两以上者,枭首示众,并处以剥皮之刑。”因此,许多衙门公座旁摆着人皮,里面塞以稻草,肉食者触目惊心。与此同时他还发动百姓反贪,允许百姓将“害民恶吏绑缚京师治罪”,各级官府“敢有拦阻者,全家当诛”,使贪官污吏处于人民大众的监督之下,不敢越雷池半步。当时震动朝野的两个大案“空印案”和“郭桓案”,连坐杀了七八万人。后来发展到贪官污吏随犯随杀,不管轻重全杀的地步,杀得无人敢做官。这种以极其残酷的法律严惩贪官污吏的手段,终洪武一朝始终没有减弱, 虽然现在看来这种方法过于残酷严苛,流于滥杀,但不得不承认对官员起到了强烈震慑作用。
而在中国历朝法律上,大多数朝代对贪官最通常的处罚是取消其继续为官的资格,除名不叙;轻者禁锢一二十年不得作官,或不得在重要部门和钱粮出纳部门为官。许多朝代还规定如遇大赫天下,赃罪则不予赦免。相形之下,虽然如今中国大陆官员贪污现状如同病入膏肓,需用虎狼之药方能风清弊绝。但在对待高官贪污的情况下仍然通常判处“死缓”的罪行,看似死罪,实际上是为这些贪官“松绑”,因为在不断减刑的情况下,他们多则十七八年,少则十一二年便可出狱,不痛不痒。反而显得遮遮掩掩,不够爽快,难平民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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